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人办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