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第三章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第三章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体大写字母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