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没有或者未携带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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