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八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