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不得作为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证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