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国籍登记;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