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工作,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