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十一条 机场控制区应当根据安全保卫的需要,划定为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区等,并分别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