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 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