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