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 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和通信线路使用权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得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通信线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