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