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