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