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五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第二十九条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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