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二十一条 承担水文情报预报任务的水文测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水文情报预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