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二十二条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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