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二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门应当根据水文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通信保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