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文测站,对流域水资源管理和防灾减灾有重大作用的,业务上应当同时接受流域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