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