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第十八条 从事水文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未经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国家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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