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