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