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