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