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