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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