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