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8-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