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筑师有权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也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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