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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