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