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三十九条 为了保障船舶和在船人员的安全,船长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对涉嫌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的限制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其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中国籍船舶抵达我国港口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人员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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