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三十八条 船长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在保障海上生命安全、船舶保安和防治船舶污染方面,船长有权独立作出决定。
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在船人员、船舶航行文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安全。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乘客及其他在船人员应当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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