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三十六条 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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