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三十五条 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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