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三十五条 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