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三十四条 船长应当在船舶开航前检查并在开航时确认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货物适载,并了解气象和海况信息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及其他警示信息,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不得冒险开航。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冒险操作、作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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