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三十七条 船舶应当配备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无线电记录簿等航行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全面、真实、及时记录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的船舶操作以及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中的重要事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簿。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