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