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渔港水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发布海上航行通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