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给予罚款、扣留职务证书或者吊销职务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