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未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时间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八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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