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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