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可以给予警告、扣留职务证书或者吊销职务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