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罚款、扣留职务证书或者吊销职务证书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申请复议,可也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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