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执行本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