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船舶、设施的有关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抄收海岸电台播发的海上航行警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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