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在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以及收到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报告时,应当及时向海军航海保证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并通报有关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