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十条 区域主管机关收到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报告或者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和接收范围,决定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通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