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九条 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现下列情形,应当尽快向就近的区域主管机关报告:
(一)航海图书上未载明的浅滩、礁石;
(二)异常磁区或者海水变色;
(三)沉船、沉物、危险物、碍航漂流物;
(四)助航标志或者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五)其他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情形。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发现时间、地点和被发现物的状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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