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八条 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必须在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者改换活动区域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3-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